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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披露报表
(股份发行人 ── 已发行股本变动及/或股份购回)
表格类别: 股票 状态: 新提交
公司名称: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呈交日期: 2021年11月2日
如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本出现变动而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3.25A条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
17.27A条作出披露,必须填妥第一章节 。
第一章节
1. 股份类别 普通股 股份分类 H股 於香港联交所上市(注11) 是
证券代号 (如於香港联交所上市) 02359 说明 普通股H股
已发行股份占
发行股份 有关股份发行前的 每股发行价 上一个营业日 发行价较市值的折让/
(注6及7) 股份数目 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 (注1及7) 的每股收市价 溢价幅度(百分比)
百分比 (注5) (注7)
(注4、6及7)
於下列日期开始时的结存(注2) 2021年10月31日 391,934,191
1). 转换可转换债券/票据 106,686 0.0272 % HKD 66.17 HKD 154.1 -57.06 %
根据300,000,000美元於2024年到期之零息可转换债
券而转换及发行之H股
变动日期 2021年11月2日
於下列日期结束时的结存(注8) 2021年11月2日 392,04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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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此确认,据我们所知所信,第一章节所述的每项证券发行已获发行人董事会正式授权批准,并在适用的情况下:
(注9)
(i) 上市发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发行应得的全部款项;
(ii) 已履行主板上市规则 / GEM上市规则「上市资格」项下所规定有关上市的一切先决条件;
(iii) 批准证券上市买卖的正式函件内所载的所有条件(如有)已予履行;
(iv) 每类证券在各方面均属相同(注10);
(v)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的全部文件已经正式存档,而一切其他法律规定亦已全部遵行;
(vi) 确实所有权文件按照发行条款的规定经已发送/现正准备发送/正在准备中并将会发送;
(vii) 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购买或同意购买的全部物业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该等物业的购买代价已予缴付;及
(viii) 有关债券、借贷股份、票据或公司债券的信托契约/平边契据经已制备及签署,有关详情已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如法律如此规定)。
第一章节注释:
1. 若股份曾以超过一个每股发行价发行,须提供每股加权平均发行价。
2. 请填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25A条 / 《GEM上市规则》第17.27A条刊发的上一份「翌日披露报表」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25B条 / 《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刊发的上一
份「月报表」(以较後者为准)的期终结存日期。
3. 请列出所有须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25A条 / 《GEM上市规则》第17.27A条披露的已发行股本变动,连同有关的发行日期。每个类别须独立披露,并提供充足资料,以便使用者可在
上市发行人的「月报表」内识别有关类别。例如:因多次根据同一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多次根据同一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多次发行的股份,必须综合计算,在同一个类别下披
露。然而,若因根据两项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根据两项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进行的发行,则必须分开两个类别披露。
4. 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以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宗相关事件前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 (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购回或赎回但尚未注销的任何股
份) ;该最早一宗相关事件是之前并未有在「月报表」或「翌日披露报表」内披露的。
5. 如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暂停买卖,则「上一个营业日的每股收市价」应理解为「股份作最後买卖的营业日当天的每股收市价」。
6. 如购回股份:
■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购回股份 」;及
■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购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购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
7. 如赎回股份:
■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赎回股份 」;及
■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赎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赎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
■ 「每股发行价」应理解为「每股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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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终结存日期为最後一宗披露的相关事件的日期。
9. (i) 至 (viii) 项为声明的建议格式,可按个别情况予以修订。
10. 在此「相同」指:
■ 证券的面值相同,须缴或缴足的股款亦相同;
■ 证券有权领取同一期间内按同一息率计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时每单位应获派发的股息╱利息额亦完全相同(总额及净额);及
■ 证券附有相同权益,如不受限制的转让、出席会议及於会上投票,并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11.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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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市发行人购回股份而须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0.06(4)(a)条 / 《GEM上市规则》第13.13(1) 条作出披露,则亦须填妥第二章节。
发行人持有购回报告或其他资料以表明本交易所为发行人的第一上市地 不适用
呈交者: 李革
(姓名)
职衔: 董事
(董事、秘书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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