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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9: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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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宜,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因应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不断发展在研究、开发、生产、测试和临床服务等业务上“一体化、端到端”的能力,并持续执行本集团 CRDMO 和 CTDMO 业务战略,在全球化基础上管理本集团各经营分部的实际情况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当前的业务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该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自 2021 年第三季度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本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3、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本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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