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1-071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44,648 份
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 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 年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无锡药明康
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向 1,528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885.69 万份。其中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177.14 万份。
4、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同
意预留权益数量由 177.14 万份调整为 247.996 万份,并确定以 2019 年 7 月 19
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其中以 64.88 元/份的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000 份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权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预留授予部分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为 401,800 份,行权价格为 46.34 元/份。同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述《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160,720 股已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及 2021 年 3 月 1 日
上市流通。
7、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为前提,对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为 289,296 份,行权价格为 38.62 元/份。同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
8、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认为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本项行权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人
定比 2017 年,公司 2019 民币 16,535,431,465.41 元,
第一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 增长 率不低
于 30%; 定比 2017 年,增长率为
3 定比 2017 年,公司 2020
第二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 增长 率不低 112.94%,满足第二个行权
于 45%; 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满足
定比 2017 年,公司 2021 本项行权条件。
第三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 增长 率不低
于 60%;
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将对激 励对象 每个 考核年 度的综合考 评进行 2 名激励对象均达到个人业
4 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 绩考核要求,满足本项行权
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 条件。
年计划行权数量,绩效考核结果为 B 及以上,对应
标准系数为 100%,B以下为 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