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4-054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届满,因部分激励对象于行权期届
满前离职或未在行权期内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该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31,509 份(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1、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7 月 20 日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19 年激励计划》项下
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9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无锡药明
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 2019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激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完成向 45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5,014,854 份股票期权。
5、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7,020,795 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46.34 元/份;前述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 474,255 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6、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 249,900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296,394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8、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7,200,260 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38.62 元/份。
9、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77,741 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0、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330,912 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 113,613 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2、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3,729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且行权有效期已届满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3、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 162,573 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4、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等待期届满前已离职的10名激励对象合计55,277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5、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注销于行权期届满前离职或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31,509 份。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因 7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届满前离职或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 7 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1,509 份。
三、本次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届满前离职或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注销于行权期届满前离职或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 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31,509 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2019 年激励计划》期权注销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中国法律以及《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