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 2020 年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满足《2018 年
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该 2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 144,648 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