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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9 沪市 药明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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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9: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603259: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公司将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调整后,《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 289,296 份,行权价格为 38.62 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1、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 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 年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无锡药明康德
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向 1,528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885.69 万份。其中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177.14 万份。

    4、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同
意预留权益数量由 177.14 万份调整为 247.996 万份,并确定以 2019 年 7 月 19 日
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其中以 64.88 元/份的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000 份股
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权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预留授予部分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为 401,800 份,行权价格为 46.34 元/份。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述《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160,720 股已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及 2021 年 3 月 1 日上
市流通。

    7、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为前提,对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为 289,296 份,行权价格为 38.62 元/份。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数量的情况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股票期权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事宜的,公司需按下述公式调整行权价格: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除上述调整外,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 2020 年权益分派实施事宜,《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发生其他调整。
    2、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股票期权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赠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事宜的,公司需按下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调整结果

    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调整为 289,296 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38.62 元/份。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本次对《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
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18年激励计划》以及公司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同意董事会以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为前提,对相关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本次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上市地相关
监管要求对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董事会以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为前提,对相关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综上所述,并考虑到香港规则的限制,公司就本次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以公司 2020 年度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为前提,符合《管理办法》、《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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