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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8: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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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或受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相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当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时,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但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独立董事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独立董事的,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独立董事离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予以披露之关联交易)时,应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九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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