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57 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28 元/股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为授予日,以 4.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监
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
2、授予数量:657 万股。
3、授予人数:116 人。
4、授予价格:4.2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性股票第一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
性股票第二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
性股票第三个解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40%
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3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6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 划公告日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
例
1 毛嘉明 董事长、董事 20 2.857% 0.023%
2 杜 甫 董事、总经理 40 5.714% 0.045%
3 郑丽娟 董事 40 5.714% 0.045%
4 钟静萱 董事 10 1.429% 0.011%
5 邹新娥 董事会秘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