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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7-13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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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 B 区 7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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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23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发行规模 【】元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918 万股(A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鹏鹤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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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 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
行减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
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
行人 A 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
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
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
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
延长的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上海移
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公司就
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
赞成票;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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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
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 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
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 “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栋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每年
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 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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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减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
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
行人 A 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
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
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
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按照《上海
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
股份。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
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 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
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 “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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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忠霖、杨中志、王
勇、徐大勇、郑雷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每年
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 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
行减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
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
行人 A 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
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
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按照《上海
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
股份。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
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 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
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