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0-001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变更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所引起,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一致行动人变更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3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2020 年 1 月 6 日)时终止。经各方友好协商确认,
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赖以明在该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深圳市景鸿永泰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
变更前
序号 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 实际控制人
量(股) 比例
1 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 212,819,712 35.33% 刘绍柏、黄小芬
有限公司 夫妇
2 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212,819,712 35.33% 卓军
3 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 32,037,373 5.32% 赖以明
公司
合计 457,676,797 75.98%
变更后
序号 企业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 实际控制人
量(股) 比例
1 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 212,819,712 35.33% 刘绍柏、黄小芬
有限公司 夫妇
2 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212,819,712 35.33% 卓军
合计 425,639,424 70.66%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卓军(甲方)、刘绍柏和黄小芬(乙方)、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丙方)、深
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丁方)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
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确认:甲、乙双方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丙方和丁方按甲、乙双方一致意见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一致行动:
(1)甲、乙当中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前,或通过丙、丁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甲、乙双方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2)对于非由甲、乙双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或非由丙、丁双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甲、乙双方应当就待审议议案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3)甲、乙双方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及丙方、丁方双方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一致表决意见表决。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表决前,甲、乙双方应釆取合理方式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前形成一致意见。
(5)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及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甲、乙双方如仍存在分歧时,按甲、乙双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投票,以多数票意见一致行动,但该提案或决议不会单纯损害该少数方的利益,也不会单纯对多数方提供利益。此外,该少数方可将其书面意见在公司备案,多数方应
(6)当甲、乙双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相同时,甲、乙双方的分歧解决机制如下:甲、乙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案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案(且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向董事会提案),直至意见统一后再向董事会提案并在董事会审议该提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审议非甲方或乙方提案事项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事先征求其他董事意见,结合其他董事意见,按照董事票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甲、乙双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应以前述其他董事多数意见一致行动;丙方、丁方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案(且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向股东大会提案),直至意见统一后再向股东大会提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该提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非丙方或丁方提案事项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丙方、丁方应弃权表决。
(7)甲、乙方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时,可各委托 1 名成员参与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8)由丙、丁方提名并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人选发生变化的,新任董事可参与甲、乙双方对公司董事会提案及审议事项的事先沟通并充分表述观点,但董事会审议事项时的意思表达应与甲、乙双方保持一致。
3、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长期有效,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有关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文件后失效。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构成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实际控制人由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四人变更为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三人。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三人间接持有公司有表决的股份合计 425,639,4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66%,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刘绍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黄小芬及卓军担任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其任职情况足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夫妻关系
黄小芬 刘绍柏 卓军
100% 100%
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 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限公司
35.33% 35.33%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所引起,对公司的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其他说明
1、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及新《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严格遵守约定,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包括股份锁定等各项承诺。
四、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到期终止,深圳市景鸿永泰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不再为一致行动人。
2、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卓军、黄小芬、
刘绍柏于 2020 年 1 月 6 日签署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本次《一
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长期。自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赖以明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为卓军、黄小芬、刘绍柏三人。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后,卓军、黄小芬、刘绍柏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70.66%股份,且均在公司担任董事,公司控制权稳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