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60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12 - 2017/9/13 2017/9/1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8月31日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1,60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12 - 2017/9/13 2017/9/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系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俊同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善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对于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C座19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