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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1

上交所: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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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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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新凤鸣,A 股证券代
码:603225;
庄奎龙,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0 年 5 月 21 日,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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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
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1.5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1.00 元每股。上述股份回购预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结果公告
称,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 470.72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34%,回购金额 4,684.99 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
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31.23%,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公
告同时披露表示,此次回购未能完成的原因系公司股票价格超出
回购上限价格的天数较多及受窗口期的影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都将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
本案中,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回购方案完
成率较低,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
理预期严重不符。 公司在历次回购进展公告中,均未提示可能存
在因股票价格超过回购上限价格影响回购完成情况的风险,风险
揭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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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奎龙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
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受定期报告窗口期、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
影响,导致符合要求可供回购股票的天数较少。其中,公司受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窗口期限制,故未实施股份回购;自 2020
年 11 月中旬到 2021 年 5 月到期为止,公司股票价格一直超出回
购价格上限,导致公司无法在 11 月中旬之后的时间段实施股份
回购。
二是公司股票成交量整体较小,尤其是在符合回购条件的时
期,公司股票价格当日成交额多数都在 2000-3000 万之间,一旦
公司进行大额买入,容易造成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进而可能影响
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公司采取小额多次的方式谨慎实
施回购,在 76 个可进行回购的交易日里进行了 166 次回购操作,
仍未完成回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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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制定回购计划时,除窗口期限制外,公司无法预计回
购实施前半期交易量持续不活跃、回购实施后半期股票价格均超
出回购价格上限的情况。公司对回购未完成事项不存在主观故
意,主要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不熟悉业务流程和相
关法律条款所致,本次回购行为也并未对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害,
公司更没有从中谋取利益。
四是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中,对股票
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而导致回购受到影响的
风险,已作出相关风险提示。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在制定回购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资金
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
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回购
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回购,
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不履
行回购计划。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所使用资金总额仅占回购方案金
额下限的 31.23%,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违规事实
清楚明确。公司回购初衷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公司及责任人
所称对违规行为无恶意、不了解规则等异议理由不构成减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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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责任的情节。
二是公司推出回购计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回
购实施期间。定期报告窗口期是公司推出回购计划时可以预见的
事项,不构成不可预见的客观障碍。同时,在公司回购期限内,
减去窗口期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影响无法实施回购的情形,共有
76 个交易日可回购,但公司仅在其中 15 个交易日实施了回购。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回购价格、窗口期等客观障碍事项不构成
不履行回购计划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中仅对回购
方案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概括性提示; 在此后的回购进展公
告中,未再对因股票价格超过回购上限价格而无法完成回购计划
的风险进行具体、有针对性的提示,也未对其他可能影响回购计
划实施的风险进行提示。公司及责任人所称已作出相关风险提示
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
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奎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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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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