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暨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通股份”、“目标公司”)股
东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李健先生等 8 名转让方(以下合称“转让方”)
于 2020 年 3 月 3 日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受让
方”)签署了《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608,13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3016%。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之一刘振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转让方之二于江水先生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转让方之
三李健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除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经各方协商将本次协
议转让的价格调整为约 8.01 元/股外,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本次减持与
公司 2020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及其在公司 IPO 期间作出的承诺一致。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南山集团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宋建波先生、龙口
南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且本次协议转让的部分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能
否顺利完成解除质押及转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股东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李健先生、刘国阳
先生、王广臣先生、解苓玲女士、于时伟先生和李嘉国先生与南山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刘振东先生等 8 名转让方拟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608,13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3016%。
转让方之一刘振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转让方之二于江水先生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转让方之三李健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受让方南山集团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宋建波先生、南山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振东 81,742,684 28.96% 77,655,550 27.51%
于江水 24,539,986 8.69% 18,404,990 6.52%
李健 3,039,508 1.08% 2,279,631 0.81%
刘国阳 3,039,508 1.08% 0 0
王广臣 2,515,852 0.89% 0 0
解苓玲 1,356,923 0.48% 0 0
于时伟 1,356,923 0.48% 0 0
李嘉国 1,356,923 0.48% 0 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受让方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南山集团 0 0 20,608,136 7.30%
南山投资 14,700,190 5.21% 14,700,190 5.21%
宋建波 21,754,825 7.71% 21,754,825 7.71%
合计 36,455,015 12.92% 57,063,151 20.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持股 5%以上的转让方
1、刘振东先生
刘振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所位于山东省龙口市振兴北路**号。截至本公告日,刘振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81,742,6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6%。
2、于江水先生
于江水先生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住所位于山东省龙口市北皂路**号。截至本公告日,于江水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4,539,9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9%。
(二)受让方
受让方南山集团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宋建波先生、南山投资系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宋建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1,754,8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1%;南山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4,700,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南山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116944191XU
注册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宋建波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2 年 7 月 16 日
股东情况 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村村民委员会持股 51%,宋作文先生持
股 49%。
铝锭、铝型材、毛纺织品、服装、板材、家具、针织品、
黄金制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
外),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及零配件的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
经营范围 筑工程施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海产品养殖、
销售,房屋、土地、机械设备的租赁,住宿、餐饮服务,
室内娱乐服务,主题游乐园服务,休闲健身活动服务,园
艺博览,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发电、售电、热
力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3 月 3 日,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等 8 名转让方与南山集团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恒通股份 20,608,136 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7.301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予受让方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股份交割,而受让方同意依据《股份转让协议》
的规定自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比例(%) 股份转让价款
(人民币元)
1 刘振东 4,087,134 1.4481 32,723,829
2 于江水 6,134,996 2.1737 49,120,131
3 李健 759,877 0.2692 6,083,991
4 刘国阳 3,039,508 1.0769 24,335,962
5 王广臣 2,515,852 0.8914 20,143,286
6 解苓玲 1,356,923 0.4808 10,864,267
7 于时伟 1,356,923 0.4808 10,864,267
8 李嘉国 1,356,923 0.4808 10,864,267
合计 20,608,136 7.3016 165,000,000
2、转让价款及支付
(1)经充分协商,各方同意,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1.65 亿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受让方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各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之预付款合计人民币 0.5 亿元,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剩余款项合计为人民币 1.15 亿元。
(3)非任何一方原因或者因目标公司被监管/立案造成本次交易审核不通过,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则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45 日内向受让方归还转让价款。
3、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该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者所作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的,且其未能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纠正,则构成对该协议的违约。除该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利息损失、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
(2)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该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则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 0.5%的违约金。
(3)非受让方原因,转让方中任一方未能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完成解除股份质押及/或完成股份过户义务,则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受让方归还其已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3亿元违约金。
(4)除转让方原因或转让方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形,或不可抗力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付款日期延后外,若受让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或逾期支付该协议项下预付款、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对逾期款项总额按照每日 0.5%支付违约金。
(5)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情况外,如果该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或责任,或者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