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SecuritiesCo.,Ltd.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 4,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7.36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0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张雪琴、李慧
慧、田云飞、李丽莎、别涌,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法人股东梓铭贸易,
以及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银泽投资、合胜创投、聚益投资、黄宇、王硕、倪
勇、支广威、李晶、马桂验、李福友、蒋海生、严焱、朱缨、陈荷芬、
王建宇、罗哲民、蒋菊玲、潘海、翁文杰、王君燕、杨卫军、余郢、
本次发行 润艳红、杨蕤、夏文波、陈鸥、邱莉莎、潘敏、杨三八、郭伟国、张
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 晓红、上官福旦、郑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流通限制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承诺之基础上,公司董事李仙玉、李慧慧、田云飞、李丽
莎、黄宇、王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倪勇、李晶、马桂验,公司董事
李仙玉之亲属张雪琴、别涌、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
安平,公司监事王连兰之亲属翁文杰,承诺:在本人或其亲属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其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李仙玉家族之关联法人股东梓铭贸易,李仙玉家族成员张雪琴、
别涌,李仙玉之近亲属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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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最近36个月曾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支广威承诺: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
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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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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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张雪琴、李慧慧、田云飞、
李丽莎、别涌,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法人股东梓铭贸易,以及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
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银泽投资、合胜创投、聚益投资、黄宇、王硕、倪勇、支
广威、李晶、马桂验、李福友、蒋海生、严焱、朱缨、陈荷芬、王建宇、罗哲民、
蒋菊玲、潘海、翁文杰、王君燕、杨卫军、余郢、润艳红、杨蕤、夏文波、陈鸥、
邱莉莎、潘敏、杨三八、郭伟国、张晓红、上官福旦、郑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承诺之基础上,公司董事李仙玉、李慧慧、田云飞、李丽莎、黄
宇、王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倪勇、李晶、马桂验,公司董事李仙玉之亲属张雪
琴、别涌、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公司监事王连兰之亲属
翁文杰,承诺:在本人或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其亲属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仙玉家族之关联法人股东梓铭贸易,李仙玉家族成员张雪琴、别涌,李仙玉之
近亲属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以及最近36个月曾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支广威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
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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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14,593.21万元(合并报
表口径)和8,916.12万元(母公司报表口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所形成的滚存利润,由新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所持股比例共享。
3、本次发行后的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
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如下: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公司任一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公司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每次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1)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
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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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为通过。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作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根据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的具体股利分配政
策如下: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上市后前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均不低于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上市后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
长,可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关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
“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4、股价稳定预案
2014年2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浙江济民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
下:
1)自公司股票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