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爱丽家居 股票代码:603221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家居”、“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宋锦程、宋正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实际控制人侯福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其他股东泽兴管理、泽慧管理、施慧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马建新、张剑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锦程、宋正兴、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朱小凤、陆秀清、朱必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予以处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一)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应在相关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爱丽家居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定爱丽家居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爱丽家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博华有限/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博华有限/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博华有限/本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爱丽家居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博华有限/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爱丽家居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爱丽家居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博华有限/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博华有限/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爱丽家居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爱丽家居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爱丽家居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爱丽家居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
措施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承诺:(1)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3)如其未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博华有限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博华有限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博华有限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博华有限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博华有限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博华有限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博华有限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博华有限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博华有限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博华有限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1)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
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其将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
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3)如其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
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未根
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与其拟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
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