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221 沪市 爱丽家居


首页 公告 603221: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级筛选:

603221: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3-10

603221: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603221: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宋锦程、宋正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侯福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其他股东泽兴管理、泽慧管理、施慧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马建新、张剑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锦程、宋正兴、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朱小凤、陆秀清、朱必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予以处罚。

    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博华有限承诺:如博华有限所持爱丽家居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0%,同时应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各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如博华有限未履行上述承诺,博华有限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博华有限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博华有限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博华有限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宋锦程承诺: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0%,同时应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各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