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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2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12-21

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街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6,0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4,000万股
公司发行及股东发售
股份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实际控制人宋锦程、宋正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公
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
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其他股东泽兴管理、泽慧管理、侯福妹、
施慧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马建新、张剑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锦
程、宋正兴、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承诺:( 1)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
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朱小凤、陆秀清、朱必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
满以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宋锦程、宋正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其他股东泽兴管理、泽慧管理、侯福妹、施慧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马建新、张剑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锦程、宋正兴、
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承诺:( 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盛、朱晓
燕、陆勤锋、李虹、朱小凤、陆秀清、朱必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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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博华有限承诺: 如博华有限所持爱丽家居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
将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0%,同时应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任意连续90
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各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 2%(大
宗交易的受让方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
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发出相关公告。
如博华有限未履行上述承诺, 博华有限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
发行人。博华有限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博华有限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博华有限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宋锦程承诺: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
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0%,同时应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任意连续90天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各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 2%(大宗交
易的受让方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
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
爱丽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相关公告。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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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
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
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