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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23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 25 号 C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栋 38- 45 楼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8,44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新股,不涉及
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33,77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
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
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
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漫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
的贝斯特股份。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3、发行人股东中移创新、国信弘盛、山证投资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4、发行人股东李云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
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贝斯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董事于力、吴艳琴,监事姚少军、汤海滨,高级管理人员陆
念庆、程德松、饶有根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在本人担任贝斯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
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张军、李萍和李洁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公司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7、除张军、李萍和李洁外,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下股东承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
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漫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
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发行人股东中移创新、国信弘盛、山证投资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
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李云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
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
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董事于力、吴艳琴,监事姚少军、汤海滨,高
级管理人员程德松、陆念庆、饶有根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
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在本人担任贝斯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贝斯特股票数
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六)张军、李萍和李洁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公司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
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七)除张军、李萍和李洁外,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下股东承诺:本公司/
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 强化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武汉贝斯
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
体如下: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