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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0: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8-11-14


股票简称:贝通信                      股票代码:603220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5,332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8,4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33,776万股的25.00%。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漫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国信弘盛、山证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

  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李云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程德松、陆念庆、饶有根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在本人担任贝斯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张军、李萍和李洁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公司股东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董事于力承诺: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在本人担任贝斯特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刘卫国承诺:

    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