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元利科技 股票代码:603217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Yuanli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特别提示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元利科技”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9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及其关联方潍坊同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同利”)、刘修涛、谢金玉、田建兵、刘修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承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已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刘修华和潍坊同利。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修华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在发行人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潍坊同利承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在发行人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企业减持行
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及相关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召开董事会程序,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4)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5)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从发行人税后利润中支出。
(6)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
②发行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且单次增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3)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实施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
35%,但不高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及发行期限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将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上述承诺作为未来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要求其就此作出同等条件的书面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公告即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流通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未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股份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实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的价格以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格孰高确定,股份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修华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