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2 证券简称:赛伍技术 公告编号:2021-105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8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40.5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7.29 元/股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伍技术”)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2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23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2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6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38.70 万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4 人调整为 166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79.20 万股调整为 440.5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8 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 440.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1.101%。
3、首次授予人数:166 人。
4、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17.2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66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陈洪野 董事、副总经理 12.00 2.40% 0.0300%
2 严文芹 董事、财务总监 10.00 2.00% 0.0250%
3 高畠博 董事、副总经理 1.00 0.20% 0.0025%
4 陈大卫 董事会秘书、财 10.00 2.00% 0.0250%
务副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员 407.50 81.50% 1.0187%
工(162 人)
预留 59.50 11.90% 0.1487%
合计 500.00 100% 1.25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 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解除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5,000 万元,或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20,000 万元;
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
予第二个解除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0,000 万元,或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30,000 万元;
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
予第三个解除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80,000 万元,或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45,000 万元;
限售期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