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8 日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1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29
元/股。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丹云梁振东 武亚军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