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1 证券简称:常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50,000 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0.85 元/股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1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
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公开征集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陆大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29 日至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
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2)。
4、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4)。
5、2023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1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5 万股。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意见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公司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 日,同意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5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0.85
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 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11,290,668 股的 1.39%
3、授予人数:48 人
4、授予价格:10.8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四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易日止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四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2023 年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 318,000 万元。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600 万元。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2024 年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 375,000 万元。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4,200 万元。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2025 年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 455,000 万元。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29,500 万元。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 2026 年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1、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 578,000 万元。2、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500 万元。
注 1: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