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
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
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
行信息披露工作。董秘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
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针对对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算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
报上交所。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能保证,应
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密;
2. 有关内幕人员已经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他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的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以及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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