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对原上海保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进
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0974416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28 万股,
并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hanghai Baolong Automotive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 5500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80.59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生产。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
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
材料,自动化生产线及其设备的研发、设计、组装与销售,从事各
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
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
(RMB1.0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8,431,500 股,全部由 32 名发起
人认购。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陈洪凌 1,800 万股
张祖秋 1,320 万股
宋瑾 804 万股
冯美来 251 万股
陈洪泉 161.25 万股
(以上 5 名发起人以原上海保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作价出资;)
江昌雄 100 万股
陈旭琳 90 万股
王胜全 65 万股
陈华乐 51 万股
刘仕模 40 万股
兰瑞林 32 万股
郑华文 11.5 万股
代小壮 10.5 万股
蔡旭新 10 万股
胡峻峰 8.4 万股
李前进 8 万股
张慎 8 万股
韩向明 8 万股
李强 8 万股
尹术飞 7 万股
文剑峰 6 万股
李发彬 5 万股
刘坤 3 万股
黄纯友 3 万股
温华宣 3 万股
宋吉春 3 万股
王贤勇 2.5 万股
陈绍明 2.5 万股
李鹏 2.5 万股
杨琼 2 万股
秦相 1 万股
(以上 27 名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5 年 9 月 2 日,上海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安业字
(2005)第 557 号《验资报告》,确认全部发起人已足额缴纳其认缴
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20,780.590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