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
科技”或“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监管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
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包括但不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
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
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格式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本制度第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相关负责人有义务以适当方式提示或标示
出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完毕后应立即交送至董
秘办公室。董秘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
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其他因工作原因、业务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
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
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
备案,提供其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保密
协议、保密承诺或者信息管理承诺。内幕知情人申报表原件应及
时交送至公司董秘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