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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8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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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BANG DYESTUFF CO., LTD.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 1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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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2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方案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7,2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7,200 万股,公开发售老股不超过 3,085 万股。 
本次参与老股发售的股东为羚锐制药和亚邦集团,其他股东不参与
老股发售。发售老股部分由羚锐制药和亚邦集团按序依次进行,序
位在前的股东羚锐制药发售其持有的全部 1,600 万股后,序位在后
的股东亚邦集团方可发售老股,亚邦集团发售老股上限为 1,485 万
股。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许旭征、
许济洋,控股股东亚邦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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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
购该部分股份。 
亚邦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作除权处理,下同),或者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承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亚邦集团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
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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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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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2014年4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限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发行新股+发售老股)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超过7,200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7,200万股,
发售老股总量不超过3,085万股,其中,亚邦集团发售老股数量不超过1,485万股。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要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上
述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
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 
2、老股发售数量的分配原则 
本次参与老股发售的股东为羚锐制药和亚邦集团,其他股东不参与老股发
售。发售老股部分由羚锐制药和亚邦集团按序依次进行,序位在前的股东羚锐制
药发售其持有的全部1,600万股后,序位在后的股东亚邦集团方可发售老股,亚
邦集团发售老股上限为1,485万股。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3、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发行新股+发售
老股)股份的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其他发行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对公司的影响 
羚锐制药持有公司1,600万股股份,发行前持股比例为7.41%,持股时间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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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上,本次拟公开发售不超过1,600万股股份。亚邦集团持有公司8,305.60
万股股份,发行前持股比例为38.45%,持股时间在36个月以上,本次拟公开发售
不超过1,485万股股份。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
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
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
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提请投资人注意事宜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所
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许旭征、许济洋,
控股股东亚邦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亚邦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处理,下同),或者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亚邦集团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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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置上市后稳定股价机制预案的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价稳定机制的触发及方案确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
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
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
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
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
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必须包含下列第1项和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
(1)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
日起算),拟增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如公司同时有回
购计划,则将回购计划所涉股份数扣减),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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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
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
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
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
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
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