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津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部监事,是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在公司
担任除监事外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二条 确定津贴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津贴标准: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外部监事津贴从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每季度末发放一次。
第五条 外部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部监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