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 2020-071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
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64.3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4,204.53 万股的 0.4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
上市日期:2017 年 1 月 3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 2 号
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板材料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 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2,025,856,500.14 1,714,027,846.90 1,536,493,519.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2,140,494.39 75,080,301.59 90,495,235.9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88,771,948.74 58,604,499.57 85,117,818.91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5,338,964.32 91,794,904.85 70,281,329.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42,741,504.91 683,083,510.52 627,117,552.38
总资产 2,411,136,834.21 2,162,683,521.54 1,784,540,977.61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9 0.56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69 0.45 0.66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13 11.15 15.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2.38 8.99 14.75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刘涛、郭江程、汪思
洋、杨庆军,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汤新强、监事肖琪经、
职工监事赵芳芳。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分别是:总经理郭江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俞高、副总经理刘宏生、副总经理王超、副总经理周阳、董事会秘书居波。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含分、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份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在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4.3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4,204.53
万股的 0.45%。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占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的
1.58%,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派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告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
股) 例
1 俞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12 6.40% 0.03%
2 王超 副总经理 4.12 6.40% 0.03%
3 周阳 副总经理 4.12 6.40% 0.03%
4 居波 董事会秘书 3.00 4.66%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49 76.13% 0.34%
员(22 人)
合计 64.36 100.00% 0.4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