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19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762,600份调整为2,463,230份;
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40,000 股调整为
2,012,235 股;
尚未行权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509,700 份调整为 712,247 份;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6,800 股调整为 512,561
股;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7.79元/份调整为53.38元/份;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8.08 元/股调整为 32.12 元/
股。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康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第二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5 日止,时限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72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207.90 万份股票期权,向 14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14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完成。
7、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注销了 12.60 万份股票期权。
9、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回购注销了 1.40 万股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10、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注销了 19.04 万份股票期权。
13、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回购注销了 1.34 万股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14、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4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 50.97 万份股票期权,1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 3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15、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4.50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4 股。
由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登记工作已完成,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如下: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3,495,54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434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9739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6,452,301.22 元,转
增 164,318,99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577,814,545 股。公司 2022 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3年 9 月 20 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半年度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77,814,54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317,797,999.75 元。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实施完毕。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及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股票期权的调整
1、权益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 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 1,762,600 *(1+0.39739)≈2,463,230 份
尚未行权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 509,700 *(1+0.39739)≈ 712,247 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应调整为:
=(77.79-2.43401)÷(1+0.39739)-0.55=53.38 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调整
1、权益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1,440,000*(1+0.39739)≈2,012,235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366,800*(1+0.39739)≈512,561 股(预留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