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2 证券简称: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或制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或制定,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具体情况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5 《重大投资与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制定 否
9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0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2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6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拟修订或制定的制度已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重大投资与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阿华保健品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由山东阿华保健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整体变更设立,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并于2009年4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并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5007262087676 。
913715007262087676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140,000 股,于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140,000 股,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票简称:嘉华股份,股票代码: 市。
603182。
第五条 公司住所:莘县鸿图街 19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莘县鸿图街 19 号;
邮政编码:2524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价值,每股价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
第四十条 ... ... 第四十条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
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议:... ...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条 ... ... 第五十条 ... ...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