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4,114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8 月 3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455 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洪祥、黄瑞华、张效伟、李广庆、贾辉、高
泽林及吴洪祥近亲属吴洪力、黄瑞华近亲属赵冬杰、赵珂欣、张效
伟近亲属陈春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2、公司董事吴洪祥、张效伟、李广庆、田丰、赵冬杰,监事贾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辉、任银朝、王才立,高级管理人员李吉军、曹连锋、安志国、张
定的承诺 钊、李乃雨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适用三
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公司持股 5%以上机构股东民韵嘉华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规定。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股东承诺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减持行
为发生时对本人/本企业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
/本企业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本企业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22 年 8 月 2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洪祥、黄瑞华、张效伟、李广庆、贾辉、高泽林及吴洪祥近亲属吴洪力、黄瑞华近亲属赵冬杰、赵珂欣、张效伟近亲属陈春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
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2、公司董事吴洪祥、张效伟、李广庆、田丰、赵冬杰,监事贾辉、任银朝、王才立,高级管理人员李吉军、曹连锋、安志国、张钊、李乃雨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适用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