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9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2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35,448,881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3,819,990.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845,271.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8,974,718.7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66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近期分别与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应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专户用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户余额(万 途
元)
宁波圣龙汽车 补 充 流
动力系统股份 宁波鄞州农村商 动 资 金
有限公司募集 业银行股份有限 81180101310003829 31,977.54 及 偿 还
资金专户 公司下应支行 银 行 贷
款
宁波圣龙汽车 补 充 流
动力系统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 动 资 金
有限公司募集 限公司宁波鄞州 332006302013000498411 12,000.00 及 偿 还
资金专户 支行 银 行 贷
款
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
件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圣龙智能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其募集资金专户尚在开立中。
三、与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应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80101310003829,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31,977.54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除外。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甲方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甲方对其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给乙方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仅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表面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不负责。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甲方和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仅对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即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甲方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暂停支付)、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专项账户及其项下的资金被查封、扣划、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付款项的,乙方将依法执行冻结、划扣等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2006302013000498411,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2,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甲方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