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Shenglong Automotive Powertrain System Co., Ltd.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金达路788号)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17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9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3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6
8、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9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3210、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37
1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21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5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开始时间: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788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玉龙先生
一、会议签到,发放会议资料
二、会议主持人介绍股东到会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审议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宣读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张勇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张勇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张勇
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张勇
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张勇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张勇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张勇
8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张勇
9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杨勇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杨勇
1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杨勇
12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杨勇
四、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对大会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收集表决票并计票,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董事长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拟对《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七)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
益所必需。 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
责令公司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2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
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
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3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法院提起诉讼。 难以弥补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