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绍兴研究院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有利于公司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推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合作协议相关条款遵循了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绍兴研究院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长勇:
吕岩:
李俊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