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绍兴研究院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整合三方优势资源,加快突破环境净化、碳中和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合作协议按照主体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人权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筹建绿色低碳研究院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长勇:
吕岩:
李俊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