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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7 沪市 德创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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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7:德创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06

股票简称:德创环保                              股票代码:603177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TunaEnvironmentalScience&TechnologyCo.,Ltd.

                    (绍兴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公告时间: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特别提示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环保”、“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市公告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德能防火,股东德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香港融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环科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合融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猛、黄浙燕夫妇,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兵成、马太余、王磊、徐明、刘飞、张加元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陆越刚、高美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黄小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9、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浙飞、李浙峰、黄浙军和丁秋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原则

    1、启动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责任主体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则应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本预案中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

    1、由公司回购股票;

    2、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选用前述措施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该等情况告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③若一年内多次触发,一年内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

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