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兰石重装 股票代码:603169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6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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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
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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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兰石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股东甘肃国投、金石投资、祁连山、光大信托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财政部“财企[2009]9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之规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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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兰石集团、甘肃国投和金石投资。
控股股东兰石集团承诺:兰石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
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
格。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减持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
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兰石集团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兰石集团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兰
石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兰石集团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
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甘肃国投承诺: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期间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
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其出
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
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金石投资承诺:公司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
宗交易系统方式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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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9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
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如进行减持,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
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则公司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承担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