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168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月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668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方案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168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冯荣华、张云芳夫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冯晟伟、冯晟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4、公司股东冯荣华、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承诺:在本人担任荣晟环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5、冯荣华、张云芳夫妇、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12月26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
分,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冯荣华、张云芳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冯晟伟、冯晟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冯荣华、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本人
担任荣晟环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冯荣华、张云芳夫妇、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
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公司上市后公司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的持股意向和
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冯荣华、张云芳合计持有公司 71.02%的股份,其持股意
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3、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
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二)股东冯晟宇、冯晟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冯晟宇、冯晟伟分别持有公司6.32%的股份,其持股意向
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3、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知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冯晟
宇、冯晟伟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
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三)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陈雄伟、陆祥根分别持有公司8.26%和8.08%的股份,其
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知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陈雄
伟、陆祥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
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措施预案
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