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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0 沪市 汇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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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0:汇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0-14

 股票简称:汇顶科技                               股票代码:603160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Huiding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B座1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汇顶科技”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帆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第(1)项和第(2)项之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其他股东汇发国际、汇信科技、惠邦投资、朱星火、汇持科技、杨奇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朱星火、杨奇志,高级管理人员龙华、邓耿淳、廖崇清、柳玉平,原副总经理赵书来承诺:(1)将遵守上述除张帆以外的股东的承诺期限;(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不得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前述锁定股份;如果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6个月之后(不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第(1)项和第(2)项之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监事颜彦、王营,员工冉锐、陈小祥、叶金春、石钱松、袁啸、凌伟、吴飞、李华飞、钟华、陈尚平、熊晓亮、郝洁、陈伟、吴健毓、谢创伟、黄兴、胡术华、李蔚、张素艳、郁新华、杨孟达、皮涛、廖英杰、李文昱、田浩伦:(1)将遵守上述除张帆以外的股东的承诺期限;(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不得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前述锁定股份;如果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6个月之后(不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通过汇信科技、汇持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承诺:除满足汇信科技、汇持科技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含第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加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的3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含第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加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的60%。
三、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发生除息、除权行为,股票收盘价格将做相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合称为“各方”)承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2、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由公司控股股东张帆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2)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3)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4)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由除张帆外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1)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2)控股股东已承诺的增持计划未实施;(3)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4、如上述1-3项股价稳定措施均无法实施或未实施的,将通过降低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各方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依次实施后,如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将再按照上述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各方对任一方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承诺的内容负有督促义务。公司承诺:如公司在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按照《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函的内容出具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持有公司股权和/或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函出具主体承诺:在持有公司股权和/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启动条件触发,将通过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相关各方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1、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10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
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承诺:(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张帆将在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1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张帆承诺:(1)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50%;(3)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但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除张帆外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除张帆外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1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除张帆外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