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TenglongAutoPartsCo.,Ltd.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延政西路腾龙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腾龙科技及实际控制人蒋学真、董晓燕夫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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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发行人股东鑫盛富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福慧(香港)、智联投资和国信现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通过智联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沈义、蒋建良、李敏、顾松、赵琳、商旭峰和张正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蒋学真、董晓燕、沈义、蒋建良、李敏、顾松、赵琳、商旭峰和张正明承诺: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申报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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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修正案》(以下统一合称为“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相关方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①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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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⑤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B、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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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发行人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发行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发行人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工作。
④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发行人新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被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回购股份
①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发行人回购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股份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股份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本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发行人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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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确认:本公司/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本公司/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本人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腾龙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68%的股份)和福慧(香港)(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25%的股份)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1、控股股东腾龙科技的减持计划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腾龙科技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作为发行人的创始股东,腾龙科技认为上市暨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