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拉夏贝尔”)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相关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能在法定披露日前披露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审核年度报告过程中尽职造成披露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未能严格履行年报保密义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的;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国家会计政策及制度执行造成重大会计差错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 年度报告及相关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的,涉及财务数据差错,相
关财务人员负直接责任;涉及非财务数据差错,由其他相关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 准确、
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由于资料收集、编写年报及信息披露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
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纪律处分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资料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形成相关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报董事会及监事会备案,或根据管理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做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
交所及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所颁布的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生效。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