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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7 沪市 退市拉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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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7: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7

603157: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 拉夏          公告编号:临 2021-116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公司全资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乐微”)、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天津”)及邢加兴先生为被告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金额:清偿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等合计约8,372.86万元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该项借款本金并计提相关利息费用,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要素主要为公司需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因成都乐微已就本案件所涉借款向中信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相关不动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最终影响将以案件后续进展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继续与中信银行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该借款合同纠纷。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该院受理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拉夏贝尔、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及邢加兴先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0)。

二、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884号、(2021)沪0115民初9889号、(2021)沪0115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一)、(2021)沪0115民初9884号《民事诉判决书》

  一、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0元;

  二、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3,003.94元,以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23,003,00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收);

  三、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被告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对被告拉夏贝尔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追偿;

  五、如被告拉夏贝尔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成都乐微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光明社区二、三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产坐落: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1栋负1-5层、建筑面积35,088.86平方米、规划用途生产车间1;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2栋1-6层建筑面积3,842.54平方米、规划用途值班楼;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3栋1-2层、建筑面积1,354.29平方米、规划用途配套办公楼)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3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成都乐微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拉夏贝尔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413元,由被告拉夏贝
尔、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2021)沪0115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500,000元;

  二、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3,722.27元,以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8,503,72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收);

  三、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被告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对被告拉夏贝尔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追偿;

  五、如被告拉夏贝尔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成都乐微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光明社区二、三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产坐落: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1栋负1-5层、建筑面积35,088.86平方米、规划用途生产车间1;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2栋1-6层建筑面积3,842.54平方米、规划用途值班楼;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3栋1-2层、建筑面积1,354.29平方米、规划用途配套办公楼)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3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成都乐微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拉夏贝尔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000元,由被告拉夏贝尔、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2021)沪0115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319,566.67元;

  二、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191,363.38元、逾期利息3,863.36元,以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1,510,930.05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收);

  三、被告拉夏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被告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对被告拉夏贝尔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追偿;

  五、如被告拉夏贝尔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成都乐微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光明社区二、三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产坐落: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1栋负1-5层、建筑面积35,088.86平方米、规划用途生产车间1;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2栋1-6层建筑面积3,842.54平方米、规划用途值班楼;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55号3栋1-2层、建筑面积1,354.29平方米、规划用途配套办公楼)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最高额13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成都乐微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拉夏贝尔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624元,由被告拉夏贝尔、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拉夏天津、邢加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该项借款本金并计提相关利息费用,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要素主要为公司需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因成都乐微已就本案件所涉借款向中信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相关不动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最终影响将以案件后续进展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继续与中信银行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该借款合同纠纷。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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