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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7 沪市 退市拉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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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7: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603157: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 拉夏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通融”)、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太仓”)、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乐”)及邢加兴先生为被告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金额:清偿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等合计约 5.87 亿元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案件各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该项借款的利息费用,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要素主要为可能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公司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法院一审判决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 01 民初 27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该院受理了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或“原告”)诉拉夏贝尔、新疆通融、拉夏太仓、上海微乐及邢加
兴先生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 01 民初 27 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中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00 元、借期内利息 32,965,107.00 元、借期内利息产生的复息 291,235.22元;

  二、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自 2020 年
11 月 28 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 550,000,000.00 元本金为
基数,按年利率 6.8%计付);

  三、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自 2020 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以32,965,1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付);

  四、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10,951.2 元;

  五、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 元、保函费 234,000 元;

  六、原告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拉夏太仓设定抵押的两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苏(2019)太仓市不动产权第 0006322 号;苏(2018)太仓市不动产权第 0029259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拉夏太仓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追偿;

  七、被告邢加兴对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追偿;

  八、在对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上海微乐在前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 586,527,923.93 元,给付金额 584,406,293.42 元,占请求标的
的 99.64%。案件受理费 2,974,439.62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新集团负担10,759.35 元,由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拉夏太仓、邢加兴、上海微乐负担2,963,680.2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案件各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该项借款的利息费用,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要素主要为可能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公司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法院一审判决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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