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 拉夏 公告编号:临 2021-044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发回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乐微”)、成都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拉夏”)为 再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判决: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533号民 事判决及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鉴于该案件被判令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最终结果具有不确 定性,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重审情况及年 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8 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11日及2021年1月13日披露了 《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0)、《拉夏 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4)、《拉夏贝 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拉夏贝尔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及《拉夏贝尔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南部
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承担因撤出商场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对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租金134.56万元及违约金,赔偿损失2,500万元等;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成都乐微赔偿约589.70万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及诉讼保全费用(下称“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美好家园亦提出上诉。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美好家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成都乐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美好家园经济损失7,897,043元,上诉人成都拉夏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美好家园应退还的收取成都乐微的30万元履约保证金,可在执行时予以冲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7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1,764元,由美好家园负担34,698元,由成都乐微负担57,0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28元,由美好家园负担69,411元,由成都乐微、成都拉夏共同负担104,1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美好家园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成都乐微公司在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时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应当向美好家园公司赔偿包括房屋重租租金差额等损失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得到尊重。成都乐微公司依约于2019年5月31日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美好家园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与亨发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9年11月27日共10年2个月,租金为每年100万元,租金不递增。一、二审中,成都乐微公司提出《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远低于其与美好家园公司签订的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正常市场租金价格,且未实际履行,其真实性存疑。经对涉案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成都乐微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就美好家园公司提出的房屋重租租金差额损失的认定,本案须对《房产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签订该合同当时当地同类租赁物的市场价格进行查证,并在查证的基础上,合理认定房屋重租租金差额损失。而一、二审法院在未对上述事实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即酌情认定美好家园公司主张的房屋重租租金差额损失,应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被判令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重审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