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6 证券简称:养元饮品 公告编号:2022-012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备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
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事
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由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整体变 经由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北省衡水市工商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北省衡水市市场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31100601682537K。 会信用代码为:91131100601682537K。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此条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方式。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出决议;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出决议;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提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 提供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他担保情形。
形。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