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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6 沪市 养元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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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6:养元饮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1-22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HebeiYangyuanZhiHuiBeverageCo.,Ltd.

         (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1-2-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简称用语具有与《河北养元智汇

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1-2-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书或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

    公司就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

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的工作。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2点所述之情形,则公司承诺

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1-2-2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奎章先生

    姚奎章先生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按如下方

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本人即督促公司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则本人将督促公司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

响的,本人承诺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依法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工作。

                                     1-2-3

    “4、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姚奎章先生作为公司董事,范召林先生、李志斌先生、邢淑兰女士作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红兵先生、邓立峰先生、朱辉女士、霍军生先生、马爱

进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李营威先生、王连龙先生、夏君霞女士作为公司监事,就

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诺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

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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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承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就本次发行事宜,本公司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

计机构,承诺如下:

    “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本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机构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1-2-5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替代措施,以尽可能履行相关承诺;

    “3、若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承诺如

下:

    “如果康达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

导致康达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

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

有权部门认定后,且康达因此要承担责任的,康达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康达能够证明

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奎章先生

    姚奎章先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