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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9 沪市 康惠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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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惠制药:康惠制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2

康惠制药:康惠制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        公告编号:2024-037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8 月 1 日,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 TBP Traditional Medicine Investment Holdings(H.K.) Limited
(以下简称“TBP”)与上海赛乐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乐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TBP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9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转让给赛乐仙,转让价格为 11.08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 110,667,040.0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TBP 持有公司股份 14,79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099%。本次权益变动后,TBP 持有公司股份 4,80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99%。

    本次权益变动前,赛乐仙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赛乐仙持有公司股份 9,9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TBP 与赛乐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
 议》,TBP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9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转让给赛乐仙,转让价格为 11.08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 110,667,040.00 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TBP 持有公司股份 14,79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099%。本次权益变动后,TBP 持有公司股份 4,80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99%。

    本次权益变动前,赛乐仙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赛乐仙持有公
 司股份 9,9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数量(股)  (%)

TBP Traditional Medicine        14,792,100  14.8099      4,804,100    4.8099
Investment Holdings(H.K.)

上海赛乐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0            0          9,988,000    10.0000
公司
 三、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  称:TBP Traditional Medicine Investment Holdings (H.K.) Limited
 【挚信中医药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Room 2001-2004, 20/F,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Tower, 50

 Connaught Road Central, Central, Hong Kong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50 号中国农业银行大厦 20 楼 2001-2004 室)

    通讯地址:Room 2001-2004, 20/F,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Tower, 50

 Connaught Road Central, Central, Hong Kong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50 号中国农业银行大厦 20 楼 2001-2004 室)


    法定代表人:林宁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咨询

    股东情况:TBP Traditional Medicine Investment Holdings (BVI) Limited,持
有 1 股普通股,出资比例 100%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赛乐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668 号 1 幢 5 层 B 区 1083 室

  法定代表人:江琎

  注册资本:3,66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3 日

  统一社会用代码:91430100MA4PNY2M84

  营业期限: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68 年 7 月 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琎持股 66.8576%,周延奇持股 30.0055%,江琼持股 2.7278%,
谢浪夫持股 0.4092%。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TBP Traditional Medicine Investment Holdings (H.K.) Limited(以下
简称“卖方”)

    受让方:上海赛乐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协议签署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二)股份转让

  2.1 在遵守本协议第 4 条(前提条件)规定的情形下,卖方同意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向买方转让以下标的股份,买方同意受让以下标的股份:

  公司 9,988,000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 10%。


  2.2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含权价格,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下称“过渡期”),(i)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包括以过渡期内的日期为权益登记日但在过渡期后实际新增的派生股份),则标的股份数量应自动调整从而包括前述派生股份,但转让价款的总额应保持不变;(ii)如公司向卖方支付了现金分红(包括以过渡期内的日期为分红登记日但在过渡期后支付的现金分红),则该等现金分红(含税金额)应在买方按照本协议第 3 条(转让价款)的约定向卖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三)转让价款

  3.1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11.08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的总额为人民币 110,667,04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零陆拾陆万柒仟零肆拾元整)。买方应按如下方式及时间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

  3.1.1 首期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第 4.1 条交割条件全部满足且如下各项条件均
得到满足后五(5)个交易日内,买方应将全部转让价款的 70%在扣除根据本协议第3.2条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的资金支付至卖方用以接收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下称“收款账户”):

  1) 在本协议项下拟议之交易所涉及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包括公司涉及的外汇变更登记以及卖方减持标的股份涉及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2) 买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要求,就卖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并已经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或者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就卖方本次股份转让免税的备案文件。

  3.1.2 二期转让价款:本协议第 4.1 条交割条件持续满足且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已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类似文件后的五(5)个交易日内,买方应将全部转让价款的剩余部分汇入收款账户。
  3.1.3 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后的 3 个交易
日内,收款账户上预留的买方印鉴及其它所有监管(若有)应去除,买方应提供配合,以实现前述安排。

  3.2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买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税务部
门要求,就卖方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或免税手续,卖方应予以全力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卖方享受协定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针对企业所得税,买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卖方提供的卖方享受协议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并取得所得税免税备案文件,但如税务部门确定买方需就卖方本次股份转让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买方应在取得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予以代扣代缴,买方应在缴纳之前就缴纳金额取得卖方确认。就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及其它需实际缴纳的税款(若有),买方应在缴纳之前就缴纳金额取得卖方确认。
    (四)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4.1 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买方、卖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相对方书面放弃下列条件为前提:

  4.1.1 本协议已经适当签署并生效;

  4.1.2 上交所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类似文件;
  4.1.3 本协议中双方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且直至任一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也均应是真实、准确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任一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

  4.1.4 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可能会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法律或法令;

  4.1.5 不存在针对任何卖方及/或公司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求,并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次股份转让、或对本次股份转让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本次股权转让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1.6 披露义务。双方及公司均已按照适用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义务。

  4.2 双方均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已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双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五)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5.1 卖方与买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十五(15)个交易日内,卖方与买方应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


  5.2 卖方与买方同意,在(i)买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首期转让价款,(ii)买方已备齐移除收款账户上买方预留印鉴的文件,及(iii)本协议第 4 条(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的条件全部满足或根据协议约定被有权方豁免之日后的三(3)个交易日内,卖方和买方应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5.3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5.4 卖方和买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卖方将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转让给买方。因此,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买方享有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本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承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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