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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发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过程进行全程现场见证,并对相关文件、资料、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及可能的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0年11月5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0年12月2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2021年2月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5号)(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复”),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5,799,357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 2021年10月25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6. 2021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与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一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他内容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
根据《发行与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于2021年11月18日向80名特定投资者送达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其中包括截至2021年10月8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5家,共计80名特定投资者。此外,自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文件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因张建飞、田万彪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表达了参与认购的意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增加以上三名投资者为询价对象,并送达《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张建飞、田万彪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也不是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审核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等附件,《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系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并已经发行人及中信建投加盖公章,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1.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8:30-11:30。在此期间内,发行人与中信建投共收到8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具体申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投资者类型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林金涛 自然人 14.07 1,500
14.00 2,000
2 田万彪 自然人 14.33 1,500
14.68 1,500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证券公司 14.12 2,700
公司 15.06 2,200
15.68 7,300
4 张建飞 自然人 16.08 6,300
16.68 5,3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14.10 2,000
5 (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其他 14.65 2,000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02 1,500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证券公司 14.00 3,100
公司 15.20 1,500
14.61 8,97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5.68 8,070
16.55 3,600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4.69 2,560
15.09 2,460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投资者需在提交《申购报价单》的同时缴纳申购保证金。依据上述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付款凭证,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21年11月19日11:30,上述投资者已按照规定将申购保证金缴付至中信建投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并提交了《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私募基金投资者已在2021年11月19日上午8:30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其中:
(1)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且提供了备案证明文件,并且承诺认购款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人,无
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计划产品均已按照规
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且提供了备案证明文件,并
且承诺认购款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3) 张建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
万彪和林金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无需履行相关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程序,并且承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