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以2019年11月27日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及权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人数、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亚媛、金力、袁秀国
2019 年 11 月 29 日